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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幼师的规章制度

幼儿园幼师的规章制度

幼儿教师使用手机制度

幼儿教师使用手机制度

一、走失走丢安全
1.认真接待幼儿的来园和离园,离园时晚班教师和保育员应在门口做好幼儿交接工作,亲自将孩子交给家长手中,确保幼儿接送安全,坚决杜绝误接、走失事情的发生。离园时早班教师维持好未接幼儿秩序。
2.对于中午有事要求离园的幼儿,当班教师要与家长交接好,并与同班其他老师作好交待。
3.外出锻炼、户外散步、走廊活动后要及时清点人数。
4.及时观察了解幼儿情绪,发现情绪不稳的幼儿要多加注意,防止幼儿擅自离开班集体。
二、人身伤害安全
1.活动安全:
(1)教工在一日活动中要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习惯的培养,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滑楼梯、有序上下楼梯、安全拿、使用剪刀、不在教室里追逐打闹等)。
(2)有阁楼的班级,边上不能开窗,杜绝幼儿爬楼梯和上下楼梯的安全有序。
(3)热爱幼儿,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
(4)对班级里安全隐患的地方可贴上标记图,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如防止滑倒、禁止爬阁楼栏杆、有序饮水等、上铺幼儿的禁止动作等)。
(5)减少幼儿在底楼走廊里自由活动或体育锻炼,以免造成玻璃破碎。
(6)准时进教室接班,带班时不打电脑、不开手机,不练琴,不看报刊、杂志、小说,不接电话,不与其他工作人员闲谈,注意照顾到全体幼儿。
(7)保教人员组织幼儿户外体育活动时,首先检查幼儿的鞋带、衣裤、运动器械。活动前,要先向幼儿提安全活动方面的要求,教给幼儿正确的动作姿势;组织活动时,教师不闲谈,不袖手旁观,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叉腰、抱臂、插口袋,不背靠器具,防止幼儿发生意外;组织活动后,不请幼儿拿重的体育器械。
(8)班内幼儿发生跌伤、撞坏、擦破皮等现象,应及时向园保健医生汇报、处理,不私自处理,不得隐瞒、迟报;班内幼儿如发生中、大事故要立即向幼儿园保健医生报告、处理,并同时向园领导报告,不得隐瞒。班内发生中、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9)运动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所有教职工都有责任及时报修,排除事故隐患。
(10)注意幼儿外出活动的安全。外出活动前必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能外出;需用车的必须了解车辆的安全及司机的资质,确保交通车辆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2.用餐安全:
(1)午餐、点心分发时要注意食品的安放安全位置,汤、菜、牛奶、开水不得放在地面和靠近幼儿活动区的地方,包括洗手水池、洗碗池。
(2)幼儿午餐喝的汤不允许幼儿自己端。
(3)吃饭不允许幼儿讲话,带刺的食物要小心;添饭时要放下筷勺;离开位置时咽下最后的饭菜,不允许筷勺放在口中走路。
(4)对于分发给幼儿食用的食品、牛奶、蛋糕等,班内教工要注意检查,如发现过期、变质食品应及时处理。禁止幼儿外带生日蛋糕等食品来园吃。
(5)对于晚吃完的幼儿,教师组织幼儿外出散步时要和保育员交接好,防止无人看管的现象。
3.午睡安全:
(1)睡前提醒幼儿小便。
(2)幼儿午睡时教工不擅自离开教室、不关教室门(最多用小椅子掩一下)、不和其他工作人员交谈、不吃零食、不在幼儿床上休息,保持安静的午睡环境。
(3)加强巡视,注意观察幼儿神态、身体是否有异物(包括幼儿首饰),防止异物入嘴、入鼻、入耳。幼儿入睡时观察幼儿盖被、出汗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汇报。
(4)对睡在上铺的幼儿要小心看管,防止跌落。
(5)照顾好体弱儿和生病的幼儿,及早处理好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如惊厥、高热等。
(6)不在午睡室燃蚊香、烧电炉,防止火灾发生。
三、物品财产安全
1.节约资源,白天随手关灯;下午最后一个离岗的教师,必须收拾好各类用具,关好门窗水电。(注意窗户上锁)
2.爱护班级财产,有的班级有电视墙的窗户要两边开,以防雨天淋浴。不用时电视、投影、空调、琴要盖布防尘。
3.数码相机不在班级过夜、手提电脑带回家或放在园部保险箱内。借还一律要登记。
4.教工外出组织户外活动、升旗仪式、开会时钱物、手提电脑要上锁。教师背包、手机等物品不随手放在桌上、橱柜上。
5.认真保管好班级财产,如各类幼儿玩具、教师用具等,如订书机、花边剪刀等。

民办幼儿园奖惩制度

民办幼儿园奖惩制度

幼儿园教师管理的内容

幼儿园教师管理的内容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是幼儿园内部产生良好循环的根本保证。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形象地道出幼儿园管理工作面广事杂。园长事务繁多,单靠园长一人管理全园工作,即使有三头六臂也很难保证提高幼儿园工作质量。那么如何科学规范管理幼儿园是广大幼教管理者探讨的课题。几年来,我们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管理的步骤、方法与措施,
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园实际的管理思路,为幼儿园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
思想进步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着眼于从思想、业务上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教育管理研究表明:一个好校长就能带出一支好队伍,办出一所好学校。因此,园领导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深入学习幼教法规及《纲要》精神,经常了解,参与各种教研,教改活动及业务学习,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根据幼儿园的工作实际,细化安排全园学习方案,明确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科学安排,环环相扣,坚持学习制度,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造各种条件,利用一切机会,组织教职工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等内容,开展寓教于乐的文娱活动,尽可能使每一位教职工感到幼儿园工作的愉快,进而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全面提高教职工为社会、为家长、为幼儿服务的宗旨意识。
其次,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教师的管理。
一所好幼儿园就必须有一批好教师。因此,应重视抓好教师的在岗培训、学习,以教科研探讨为突破点,全面更新

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方式,采取以会代训、竞赛、观摩等多种形式,每周组织教师进行业务理论知识学习,选派骨干教师参加省、市幼儿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组织教师听取专家讲座,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时代观,真正认识幼儿园教师的素质结构与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注重教师基本功训练的同时,应重视新教师的岗位练兵,对新教师的素质课、汇报课及时地予以指导和评价。
二、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完成幼儿园各项任务,建立正常秩序,
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园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给教职工做出表率,带动影响全园教职工的行为。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园领导的自身形象和行为是无声的命令。
第二、美国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曾说:没有机构就没有管理,没有管理就没有机构。比如,我园建立了以园长为核心的层级管理体制,设立三处一室,各处室职责分明,既分工又相互协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管理育人的有效方法,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检查与指导,充分了解她们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及时调整岗位,采取两岗合一的办法,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发挥各岗位人员的优势和潜能,注重不同岗位人员的“心理调换”,进行换位思考,开展“假如我是园长”,“我为学园献点子”等活动,鼓励教职工为幼儿园管理出谋献策。定期召开教代会、工代会、民主评议会、园务会,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思广益,吸取教工的意见,让教职工参与制定“教职工绩效考评”,“教师教学考评考绩”的具体操作细则,全面修改补充《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尤其是审核细化考核、奖惩制度条例,并将工作情况与奖惩结合,保证其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践证明:只有以制度管人,让制度服人,人人服从制度的管理,幼儿园才能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轨迹远行。
第三,计划是一切工作的起始和保证。为此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园工作计划,做好计划的组织与实施,保证各项工作狠抓落实。应作到:工作总体计划与部门计划经统筹协调,相互衔接达成一致,最后定出每周具体工作安排,这是推进幼儿园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计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各个阶段应灵活运用新时期党的思想路线以及新的幼教信息快速结合起来的方法,将科学管理幼儿园贯穿于工作之中,及时调整补充工作计划。比如我园在办公室协调各部门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使每周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正常开展,逐项抓落实,把各处室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反馈,并核实下一周的具体工作内容,这样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的重复性、盲目性、随意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最新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

最新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编辑本段第二章 举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资,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或捐资举幼儿园。  鼓励举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一)拟幼儿园的章程;  (二)举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幼儿园的场地证明;  (五)拟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因故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三个月内到登记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园舍采光的建筑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编辑本段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炊事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每年体检一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应当离职治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的幼儿园的园长按同级小学校长的管理法进行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管理法和工资待遇按小学教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编辑本段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烈士、现役军人子女、单亲子女和残疾幼儿,在入园和收费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幼儿园在幼儿入园、入托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卡)》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济南市儿童入托健康查体表》。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史不全以及经健康查体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一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体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幼儿应当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重视幼儿的口腔卫生和视力保护,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  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内严禁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具、教具。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家园配合)  幼儿园应当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指导家长提高育儿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收费与财务管理)  幼儿园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专项技能、购买幼教书籍、玩具等为借口,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的经费以及筹集的资金和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帐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一次帐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应当注重幼儿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幼儿园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探索素质教育的模式和教学方法。编辑本段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举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园,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停止园:  (一)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房舍、设备的;  (二)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幼儿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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