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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故事斯嘉丽

  《飘》明线写主人公思嘉丽从少女时代到结过三次婚的中年妇女,暗线写战争带给人们的痛苦,少女时代的思嘉过着无忧无虑的的大小姐生活,一直爱慕着卫希礼,而卫希礼却娶了表妹媚兰,思嘉在卫希礼和媚兰订婚的前一晚曾大胆向卫希礼表白,鼓动卫希礼和她一起私奔,被卫希礼拒绝后,思嘉堵气嫁给了一点都不喜欢的查礼,随后由于战争的到来,查理和卫希礼都叁了军,而查理却在战争中牺牲。
  思嘉生下了儿子韦德,成了年轻的寡妇,此时思嘉的心里还在爱慕着卫希礼,思嘉答应了还在参军的卫希礼,帮忙照顾胆小瘦弱的媚兰,思嘉和媚兰在亚特兰大做着为战中受伤人护理的工作,每天看着络绎不绝被抬进来的战士,一个个惊恐呆板的眼睛,即便如此,这样的亚特兰大也呆不下去了,亚特兰大被炮轰,而唯一年长的皮特姑妈却吓破了胆,一个人逃离了亚特兰大,丢下了面临待产的媚兰,身心疲惫的思嘉正准备回到父母身边,回到日思夜想的红土地——塔拉,幻想着像小时候一样受到任何委屈能得到母亲轻轻的抚摸和安慰,可是在炮火连天的亚特兰大,媚兰马上要生了,根本就走不了,而思嘉还带着儿子韦德,思嘉照顾着媚兰生下了小博——虽然打心里嘉是不愿意留下来照顾媚兰,最后在战争中,思嘉和媚兰一起逃离了亚特兰大。

  等回到一心向往的天堂——红土地塔拉时,母亲却去世,而父亲变傻了,搭拉一群人要生活下去,却需要思嘉支撑起来,塔拉也由于战争受到了严重破坏,在饥寒交迫下,思嘉带领塔拉的主仆一起种棉花耕地,还跟媚兰一起开枪打死了一骑马背着枪来塔拉扫荡的北方佬士兵,慢慢的塔拉暂时解决了大家的温饱问题,可是却交不起严重的税金,思嘉不得不再一次到亚特兰大找在战争中大发横财,对思嘉垂涟欲滴的巴瑞德借钱,失败后,在泥泞中低落心情赶路的思嘉碰到了经营木材厂,赚了不少钱的老男人弗兰克,此时的弗兰克正准备迎娶思嘉的妹妹苏伦,从小思嘉就鄙视妹妹苏伦,为了钱,思嘉利用自己的资色和心计,成了弗兰克的妻子,留在了亚特兰大,在弗兰克一直反对下,人们的议论声中,经营了两间木材厂,还挤垮了周围的一间木材厂,思嘉廉价雇佣犯人在木材厂做事,思嘉为弗兰克生了一个女儿爱拉。弗兰克在加入三K党后,因为思嘉在一次暴乱中丧命,

  等弗兰克死后,思嘉明白了许多东西,正在深深的忏悔中,少女时代在舞会上结识的巴瑞德,此时向思嘉求婚,巴瑞德在人们的印象中是个下流人物,在思嘉的眼中是个不折不扣的无赖,每次总在思嘉遇到困难的时候出现,虽然总能给思嘉帮助,却每次总用恶言俗语讽刺思嘉,而且每次总能看出思嘉的心思,思嘉邪恶不为人知的一面——恰恰是巴瑞德欣赏的地方。

  思嘉经不起巴瑞德的追求攻势,嫁给了巴瑞德过起了挥金如土的奢侈生活。

  经历了这么多,思嘉还是对卫希礼念念不忘,每次所做的决定,总会想到卫希礼。

  思嘉为巴瑞德生了一个漂亮的女儿邦妮,得不到思嘉的真爱,巴瑞德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邦妮身上,而邦妮却在一次骑小马驹时摔死,巴瑞德几乎疯了,一下苍老了许多。

  媚兰也由于太喜爱小孩,不顾身体虚弱。在怀上孩子时难产去世。

  此时的思嘉才明白过来,原来她爱的并不是卫希礼,而是巴瑞德,她只是爱慕卫希礼的外表,第一次看见他的眼神,那身漂亮的衣服而已。而巴瑞德由于失去邦妮已经心灰意冷,他认为他虽然很爱思嘉,他们俩生活在一起,可思嘉跟他并不是一条心,他要离开思嘉
  因为战争,思嘉被迫不断碾转于几个地方,在困难面前,思嘉表现的很勇敢,“明天又是新的一天”这是思嘉遇到困难的法宝,对卫希礼的爱成了一种无形的力量,

  也许每个人身上都存在令人称赞和毫不足取的一面,在白瑞德和思嘉身上表现的很明显,思嘉不喜欢小孩,对于自己的三个孩子有着冷漠不关心的态度——一个连儿女都不关心的母亲并不是好母亲,思嘉为了钱略施小计抢了妹妹的未婚夫,年轻时候的思嘉自私自利,固执,脾气暴躁,可思嘉却在战争中冒着生命危险替卫希礼的妻子媚兰接生并照顾她,媚兰去世后,还要照顾媚兰的孩子小博和卫希礼,拼命赚钱养活塔拉那群人,思嘉在战前,战中,战后所表现的勇敢,顽强的生命力是令人称赞的一面。

  卫希礼是思嘉一直爱慕的一个人,可以说是思嘉的精神支助,思嘉到最后才明白他爱卫希礼的外表,爱他自己幻想当中的卫希礼,真正了解了卫希礼,她反而不爱了,无论是从性格,思想,学识,对生活,人生,名誉的态度,思嘉跟卫希礼显的格格不入,他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

  卫希礼是一个饱读诗书的人,战争前,他这样的人显得萧洒极了,战争后却不知道怎样去生活,思想有种无形的枷锁,从小他所受的教育就是做一个怎样的人,极度的在乎名誉,面子,可战后他所受的教育所要做的那种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新的时代,新的思想,新的生活,他成了一个落伍者,很不适应战后的生活。

  媚兰的形象就是爱的十字架,她爱每一个人,任何人身上她都能发现优点,她从不在人前评论任何人,发表看法,她成了每一个人的精神支助。

  爱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去爱和被爱同样是,思嘉爱卫希礼所以一种无形的力量,让她有了顽强的生命力,战后那些老弱病残的人得到媚兰的爱,关心和照顾,所以人们才会对生活充满希望。

家庭婚姻情感小故事

  案情一: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审理]
  受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点评]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
  原告: 董政琴
  被告: 胡正前
  原、被告于1995年2月27日结婚,1995年6月6日生一子胡栋。1998年被告以其名义开办某通讯器材店。2000年6月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携子回老家居住至今。回乡期间,原告无工作,无土地,失去生活来源,原告及其子生活困难,原告遂于2002年7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日止每月600元整。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1998年虽开办过通讯器材店,但不久就不开了,现在自己亦无固定收入,故无法再承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原告则认为,即使被告后来未开通讯器材店,被告也有一技之长,故有能力承担扶养义务,但对于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双方所称的通讯器材店,经法院调查,未能查询到有关该店的工商登记情况。

  审理期间,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给付原告50元整。
  【判决】
  法院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携子回老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因原告无固定经济收入,携子生活有一定困难,故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扶养程度应按照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负担能力均衡确定。对于扶养时间,应从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即2002年10月起计算至其所要求给付的截止日期即2003年7月1日止,比较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正前自2002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董政琴扶养费100元整,至2003年7月1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董政琴2002年10月的部分扶养费50元整。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特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对方和生活上扶助对方,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务的代理和分担及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

  一、夫妻间扶养的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为止。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享有平等的受扶养权,也要平等地履行扶养配偶的义务。
  3、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扶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扶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主张和实现债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主张扶养费,只有在己方生活发生困难,而对方又有扶养能力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4、夫妻间的扶养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当扶养义务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权利人可请求法律救济,并可强制执行。

  二、扶养的内容、程度和方式
  1、扶养的内容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生活上的相互扶助。
  2、扶养程度,即指应给予扶养权利人的扶养水平和标准。扶养程度应按照扶养权利人的需要和扶养义务人的能力等均衡确定。这里所称"需要",是以全部生活的正当且必要的需求为限。
  3、扶养方式。目前各国关于扶养方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共同生活扶养,即扶养义务人与扶养权利人同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实现扶养。通常情形下,夫妻相互扶养是在共同生活中实现的。二是定期支付扶养费、探视和提供扶助,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扶养义务人还应定期探视扶养权利人,提供体力上的扶助,给予精神上的慰藉等。夫妻相互的扶养理当以第一种扶养方式为主。

  三、夫妻间扶养纠纷的类型
  根据夫妻间扶养的特点和内容,引发扶养纠纷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原因。处于经济拮据状态的当事人,为维持自身的生存,常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但由于对方支付能力的欠缺,致使扶养需求不能满足,引发扶养纠纷。二是情感原因。夫妻之间信守婚姻的忠诚,保持情感的专一与持久,既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但当夫妻一方或双方情感出现外倾,导致婚姻障碍时,基于喜新厌旧等多种心理,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往往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试图通过经济上的控制来达到迫使对方离婚的目的。上述原因的存在使扶养纠纷体现为下列类型:

  1、基本扶养费的给付而引发的纠纷
  夫妻双方在身体和经济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本不需要对方的扶养。但当出现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经济来源时,便会产生要求对方予以扶养的心态。这时,处于经济弱势和地位弱势的一方,便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支付扶养费。
  2、基于生活的扶助而引发的纠纷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两方面:生活上的扶助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当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助义务时,受扶养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以保障受扶养权的实现。
  本案即属于基于扶养费的给付而引发的纠纷。综上所述,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三:
  【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X(原告母亲)原系中山大厦翠香阁餐厅领班,后因被告经常至餐厅用餐,双方由相识逐步发展为婚外恋。为此,被告妻子曾到张XX原单位及更换后的单位多次吵闹,张XX亦曾于2001年10月以被告妻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后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依法驳回。2002年2月7日张XX生育一子(即原告),现张XX以与被告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时自己丈夫根本不在南京为由,以原告名义要求确认孩子系被告所生。并明确向法院申请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的鉴定,及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审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坚持认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于怀孕38周后生下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父子关系。对此,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被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双方只是相识,无任何性关系,且张XX在怀孕时其合法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并不排除原告系其婚生子女,故坚决不同意做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现张XX提供不出原告系非婚生子女及任何与被告发生两性关系的证据,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后经医学鉴定,确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
  【审理】
  本案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拒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即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既要排除原告系婚生子女,又要提供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如被告仍坚持不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告系被告所生,但现张XX只提供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未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故应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XX与被告有婚外恋已在本院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书中予以认定。两性关系纯属隐私范畴,且张XX自怀孕至生子已有较长时间,如让张XX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显属对其举证要求过高。现经鉴定,已排除了原告系婚生子女,根据举证规定责任分配原则,此时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如被告仍坚持不做原、被告之间亲子鉴定,根据"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可推定原告之主张成立。
  【评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1、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要解决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2、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正如第一种观点所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拒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现经鉴定,其既提供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又提供了与被告有婚外恋证据,即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第一种观点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显属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要求过高。其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从怀孕至生子,再到诉讼,已有较长时间,其在客观上取证较为困难。其二,男女性关系纯属个人稳私,它包括在隐私之中。构成隐私有两个条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和侵入。特别是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是为公众道德所谴责的,故其不可能大肆去宣扬,现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的证据,显属不妥。

  3、适时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故在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满足的情况下,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其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反驳原告之主张,因为亲子鉴定的否定结论为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否认证据,目前的科技发展已经能够作出肯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在实务中广泛采用。在法院多次明示下,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此时即可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已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是证明对方主张的证据。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证据持有人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出示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使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者一方。
  二、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建立完善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
  在亲属法的发展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受歧视到平等的过程,过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被称为私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进入本世纪后,人们认识到了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待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许多国家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亲属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也日臻完善。我们现行立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传统的婚姻意识、家庭、道德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贞操观、恋爱观、生育观不断裂变更新,结婚--性爱--生育的古老模式被打破,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日渐复杂多样,并非原来简单的保护和抚养问题。在目前存在大量非婚生子女,生父逃避责任情况下,为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惩罚那些为寻一时之欢逃避责任的生父,使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仅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不够的,必须在婚姻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制度,作为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的保障。在强制认领中,认领权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适用生父逃避责任场合。(2)请求认领的权利人为非婚生子女之母及非婚生子女本人。(3)请求强制认领,必须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存在。(4)强制认领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非婚生子女一经认领,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之配偶,母之非婚生子女对于生母的配偶,均为姻亲关系,而无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

  案例四:
  [案情]
  原告:王红霞,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郾城县孟庙镇八里庙村。
  被告:河南省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候国朝,镇长。
  原告王红霞与其夫李成林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郾城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林用1990年7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续。1993年4月28日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为理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王红霞与李成林的离婚证无效。原告王红霞不服,向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审判]
  郾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红霞所持离婚证书上有"郾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红霞、李成林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取离婚证查无证据。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目之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对王红霞、李成林"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此案中所提到的离婚证书应属有效。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用的是1990年7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是经办人员工作中的失误问题。原告对此并不知晓。且原告王红霞与李成林在此离婚证书上也签了名,按了指印,并且被告方也加盖了"郾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这证明王红霞与李成林已脱离夫妻关系。至于原婚姻登记员为何玩忽职守,用已废止的证书来办理此离婚手续,这属于行政部门内部应处理的问题,与本行政案件无直接关系。

  二、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宣布离婚证无效。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一经查明,应即宣布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酌情处罚"。

  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有虚假情况的前提下,有权宣布结婚或离婚证书无效。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声称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是由于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却一直未举出王红霞骗取离婚证的证据。可见,被告方宣布其离婚证无效并非依法处理,而是滥用职权。

  因此,郾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郾城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案的程序上有不妥之处。李成林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件中的离婚证书是王红霞与李成林共同申请的,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作出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对于王红霞和李成林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不论李成林对离婚持何种态度(事实上,李成林是反对与王红霞离婚的),本案的判决都将与李成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郾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本案中追加李成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五:
  [案情]
  申请人:孙井女。
  申请人孙井女于1991年7月19日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丈夫卢才仁于1968年底被下放回原籍于都县小溪乡■下村进行管制。因经常被批斗,卢才仁无法忍受,于1972年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归,杳无音讯。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卢才仁死亡。申请人孙井女并向法院提交了小溪乡派出所关于卢才仁下落不明的证明。

  [审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孙井女的申请后,于1991年9月19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卢才仁的公告,刊登于同年11月30日的《法制日报》上。公告一年期满后,仍没有卢才仁的音讯。据此,于都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8日公开审理此申请案。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卢才仁系申请人孙井女丈夫,原系小溪乡锁龙村村学公办教师。因曾被划为右派,于1968年底被下放回原籍小溪乡■下村监督改造。因常被批斗,卢才仁于1972年在本村下杨坑组参加劳动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经公告一年后,卢才仁仍然下落不明。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才仁于1972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未归,且杳无音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已届满,卢才仁仍然下落不明。据此,可确认卢才仁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1月6日判决:宣告卢才仁死亡。
  [评析]
  宣告死亡,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确认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目的在于以此结束因该公民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近亲属和与该公民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两法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必须由利实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且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旨意,这条规定又是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顺序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是下落不明人卢才仁的配偶,由其提出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提出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申请,应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即:首先,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满足上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其申请。其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四、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一般来说,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应确认该公民已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如果在公告期间该公民有音讯或者该公民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的,则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本件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

婚姻故事威尼斯电影节

今年的威尼斯电影节是比较精彩的,开幕影片是由日本导演执导的,或许你没有听说过他,但是《小偷家族》你一定知道,在2018年荣获了金棕榈奖。现在这位日本导演带来了《真相》,是首部在巴黎拍摄的电影片,依旧主打家庭风格。


首先《兰心大剧院》主演是巩俐,也是个超级巨星,再次入围了威尼斯最佳女演员的提名,预计未来几天也会走红毯。这部电影讲述的是1941年的上海,一位知名女星在上海为盟军收集情报的故事。《自主洗衣店》的梅姨和《婚姻故事》的斯嘉丽约翰逊都会与巩俐争夺影后,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继圆台七号》不是真人片,而是动画片,有些出乎意料吧。这次入围威尼斯电影节的主竞赛单元,那些超级巨星走红毯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小丑》是一部犯罪剧情片,人气非常旺盛,很多人以小丑当作精神榜样。这部影片讲述着一位脱口秀喜剧演员因为生活不顺利陷入了困境,渐渐走向精神崩溃。在哥谭市展开了一系列的疯狂犯罪。

有深意婚姻的小故事

几个小故事,让你的婚姻如鱼得水......
一:信任
丈夫出差在外,突然回家,在门口听到有男人的打鼾声。丈夫默默的走开,喝了很多酒,经过慎重考虑后发了个短信给老婆:“离婚吧!”然后扔掉手机,远走他乡。三年后他们在一座城市再次相遇,妻子问:”为何不辞而别。”丈夫说了当时的情况,妻子转身离去,淡淡的说:“那时瑞星的小狮子。”
夫妻见最不可缺少的不是激情与冲动,而是信任,及时看到了或者听到了什么,至少要给对方一个解释的机会,因为哪怕是耳闻目睹的东西,也可能另有隐情。信任是婚姻存在的基础,破坏婚姻的始终是怀疑和猜忌。
二:知足
丈夫对妻子说:“你老爱和隔壁小陈家比,他家里装修了,你也要按着他们的方式装修我们的房间,他家买了辆车,你也非要买辆比他们更好的,你看这下怎么办。”
“他们家又添置什么新玩意了?”妻子焦急的问道。
“他昨天娶了个年轻漂亮的老婆。”丈夫答道。
不要总和别人对比,更不要一味的效仿某个家庭,每一个家庭每一对夫妻都是独立的个体,幸福不能拷贝,知足才能快乐。
三:换位
妻子正在厨房炒菜
丈夫在她旁边一直唠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赶快把鱼翻过来、油放太多了!”
妻子脱口而出:“我懂得怎么炒菜。”
丈夫平静地答道:“我只是要让你知道,我在开车时,你在旁边喋喋不休,我的感觉如何…
经营婚姻要求婚姻中的两个人都要跳出自己的世界去换位思考对方真正想要的是什么,然后给予对方想要的而不是自己所认为的。
凡事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遇到问题的时候多进行一下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想想,这样,你们会更好的相处。
四:沟通
狮子和老虎之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战争,到了最后,两败俱伤。
狮子快要断气的时候对老虎说:“如果不是你非要抢我的地盘,我们也不会弄成现在这样。”老虎吃惊地说:“我从未想过要抢你的地盘,我一直以为是你要侵略我!”
相互沟通是经营婚姻的一个关键要素。
有什么话不要憋在肚子里,多同对方交流,也让对方多了解自己,这样可以避免许多无谓的误会和矛盾。
五:责任
有一对夫妻,老公正看着电视,啃着瓜子,忽然间老婆从厨房喊着:“老公,可不可以帮我修电灯?”
老公不耐烦的说:“我又不是水电工!”
没多久老婆又喊:“老公,可不可以帮我修冰箱?”
老公不耐烦的说:“我又不是电器维修工!”
又过了一会老婆又喊:“老公可不可以帮我修酒柜的门?”
老公觉得很烦,生气的说:“我又不是木工!”
背上了婚姻的责任,任何家务都要试着去做,即使不是亲自动手,也要有解决的办法,不能以一句“这个我不会”就推卸掉原本属于自己的责任。
六:快乐
小猪开始学做蛋糕,但它做出的蛋糕总是不好吃。它问公鸡师傅,公鸡想想,问它做蛋糕的原料是什么。小猪说,为了怕浪费,它做蛋糕用的全是一些快要坏了的鸡蛋,公鸡对小猪说:“记住,只有用好的原料才能做出好的蛋糕。”
是的,只有用好的原料才能做出好的蛋糕。
同样,只有用快乐的心情才能构建起幸福的婚姻。
所以,进家门之前,请把在外面的烦恼通通抛掉,带一张笑脸回家。
如果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能这样做,那么这个家一定会成为一个最幸福的家庭。

离婚小故事

  这天,白云酒楼里来了两位客人,一男一女,四十岁上下,穿着不俗,男的还拎着一个旅行包,看样子是一对出来旅游的夫妻. -

  服务员笑吟吟地送上菜单.男的接过菜单直接递女的,说:"你点吧,想吃什么点什么."女的连看也不看一眼,抬头对服务员说:"给我们来碗馄饨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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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员一怔,哪有到白云酒楼吃馄饨的?再说,酒楼里也没,她以为自己没听清楚,不安的望着那个女顾客.女人又把自己的话重复了一遍,旁边的男人这时候发话了:"吃什么馄饨,又不是没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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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摇摇头说:"我就是要吃馄饨!" 男人愣了愣,看到服务员惊讶的目光,很难为情地说:"好吧.请给我们来两碗馄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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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 女人赶紧补充道,"只要一碗!" 男人又一怔,一碗怎么吃?女人看男人皱起了眉头,就说:"你不是答应的,一路上都听我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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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不吭声了,抱着手靠在椅子上.旁边的服务员露着了一丝鄙夷的笑意,心想:这女人抠门抠到家了.上酒楼光吃馄饨不说,两个人还只要一碗.她冲女人撇了撇嘴:"对不起,我们这里没有馄饨卖,两位想吃还是到外面大排挡去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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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一听,感到很意外,想了想才说:"怎么会没有馄饨卖呢?你是嫌生意小不愿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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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会儿,酒楼老板张先锋恰好经过,他听到女人的话,便冲服务员招招手,服务员走过去埋怨道:"老板,你看这两个人,上这只点馄饨吃,这不是存心捣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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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锋微微一笑,冲她摆摆手.他也觉得很奇怪:看这对夫妻的打扮,应该不是吃不起饭的人,估计另有什么想法.不管怎样,生意上门,没有往外推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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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小声吩咐服务员:"你到外面买一碗馄饨回来,多少钱买的,等会结帐时多收一倍的钱!"说完他拉张椅子坐下,开始观察起这对奇怪的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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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一会,服务员捧回一碗热气腾腾的馄饨,往女人面前一放,说 :"请两位慢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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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馄饨,女人的眼睛都亮了,她把脸凑到碗面上,深深地吸了一口气,然后 ,用汤匙轻轻搅拌着碗里的馄饨,好象舍不得吃,半天也不见送到嘴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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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瞪大眼睛看着女人,又扭头看看四周,感觉大家都在用奇怪的眼光盯着他们,顿感无地自容,恨恨地说道:"真搞不懂你在搞什么,千里迢迢跑来 ,就为了吃这碗馄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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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抬头说道:"我喜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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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一把拿起桌上的菜单:"你爱吃就吃吧,我饿了一天了,要补补." 他便招手叫服务员过来,一气点了七八个名贵的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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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不急不慢,等男人点完了菜.这才淡淡地对服务员说:"你最好先问问他有没有钱,当心他吃霸王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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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等服务员反应过来,男人就气红了脸:"放屁!老子会吃霸王餐?老子会没钱?"他边说边往怀里摸去,突然"咦"的一声:"我的钱包呢?"他索性站了起来,在身上又是拍又是捏,这一来竟然发现手机也失踪了.男人站着怔了半晌,最后将眼光投向对面的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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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不慌不忙地说道:"你别瞎忙活了,钱包和手机我昨晚都扔到河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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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一听,火了:"你疯了!"女人好象没听见一样,继续缓慢的搅拌着碗里的馄饨.男人突然想起什么,拉开随身的旅行包,伸手在里面猛掏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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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冷冷说了句:"别找了,你的手表,还有我的戒指,咱们这次带出来所有值钱的东西,我都扔河里了.我身上还有五块钱,只够买这碗馄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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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的脸刷地白了,一屁股坐下来,愤怒的瞪着女人:"你真是疯了,你真是疯了!咱们身上没有钱,那么远的路怎么回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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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却一脸平静,不温不火地说:"你急什么?再怎么着,我们还有两条腿,走着走着就到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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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沉闷的哼了一声.女人继续说道:"二十年前,咱们身上一分钱也没有,不也照样回到家了吗?那时侯的天.比现在还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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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听了这句,不由的瞪直了眼:"你说,你说什么?"女人问:"你真的不记得了?"男人茫然的摇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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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叹了口气:"看来,这些年身上有了几个钱,你就真的把什么都忘了.二十年前,咱们第一次出远门做生意,没想到被人骗了个精光,连回家的路费都没了.经过这里的时候,你要了一碗馄饨给我吃,我知道,那时候你身上就剩下五毛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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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听到这里,身子一震,打量了四周:"这,这里......" 女人说:"对,就是这里,我永远也不会忘记的,那时它还是一间又小又破的馄饨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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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默默地低下头,女人转头对在一旁发愣的服务员道:"姑娘,请给我再拿只空碗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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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员很快拿来了一只空碗,女人捧起面前的馄饨,拨了一大半到空碗里,轻轻推到男人面前:"吃吧,吃完了我们一块走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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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盯着面前的半碗馄饨,很久才说了句:"我不饿. "女人眼里闪动着泪光,喃喃自语:"二十年前,你也是这么说的!"说完,她盯着碗没有动汤匙,就这样静静地坐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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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说:"你怎么还不吃?"女人又哽咽了:"二十年前,你也是这么问我的.我记得我当时回答你.要吃就一块吃,要不吃就都不吃,现在,还是这句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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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默默无语,伸手拿起了汤匙.不知什么原因,拿着汤匙的手抖得厉害,舀了几次,馄饨都掉下来.最后,他终于将一个馄饨送到了嘴里,使劲一吞,整个都吞到了肚子里.当他舀第二个馄饨的时候,眼泪突然"叭嗒`叭嗒"往下掉. -看完了故事,你知道什么是老婆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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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见他吃了,脸上露出了笑容,也拿起汤匙开始吃.馄饨一进嘴,眼泪同时滴进了碗里.这对夫妻就和着眼泪把一碗馄饨分吃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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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下汤匙,男人抬头轻声问女人:"饱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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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摇了摇头.男人很着急,突然他好象想起了什么,弯腰脱下一只皮鞋,拉出鞋垫,手往里面摸,没想到居然摸出了五块钱.他怔了怔,不敢相信地瞪着手里的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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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微笑的说道:"二十年前,你骗我说只有五毛钱了,只能买一碗馄饨,其实呢,你还有五毛钱,就藏在鞋底里.我知道,你是想藏着那五毛钱,等我饿了的时候再拿出来.后来你被逼吃了一半馄饨,知道我一定不饱,就把钱拿出来再买了一碗!" 顿了顿,她又说道,"还好你记得自己做过的事,这五块钱,我没白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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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把钱递给服务员:"给我们再来一碗馄饨."服务员没有接钱,快步跑开了,不一会,捧回来满满一大碗馄饨. -

  男人往女人碗里倒了一大半:"吃吧,趁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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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没有动,说:"吃完了,咱们就得走回家了,你可别怪我,我只是想在分手前再和你一起饿一回.苦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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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一声不吭,低头大口大口吞咽着,连汤带水,吃得干干净净.他放下碗催促女人道:"快吃吧,吃好了我们走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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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说:"你放心,我说话算话,回去就签字,钱我一分不要,你和哪个女人好,娶个十个八个,我也不会管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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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猛地大声喊了起来:"回去我就把那张离婚协议书烧了,还不行吗?"说完,他居然号啕大哭,"我错了,还不行吗?我脑袋抽筋了,还不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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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面带笑容,平静地吃完了半碗馄饨,然后对服务员:"姑娘,结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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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在旁观看的老板张先锋猛然惊醒,快步走了过来,挡住了女人的手,却从身上摸出了两张百元大钞递了过去:"既然你们回去就把离婚协议书烧了,为什么还要走路回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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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和女人迟疑地看着张先锋,张先锋微笑道:"咱们都是老熟人了,你们二十年前吃的馄饨,就是我卖的,那馄饨就是我老婆亲手做的!"说罢,他把钱硬塞到男人手中,头也不回地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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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锋回到办公室,从抽屉取出那张早已拟好的离婚协议书,怔怔地看了半晌,喃喃自语地说:"看来,我的脑袋也抽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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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时想想以前,那个陪你甘苦与共的人,一路走来,其实你们的故事并不短; 时间慢慢过去,那些感动却一点一点封存。其实最疼你的人不是那个甜言蜜语哄你开心的人,也许就是在鞋底藏5元钱, 在最后的时候把最后一点东西省着给你吃,却说不饿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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